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重大意義。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還對金融體系安全穩定構成威脅。今天我們來了解一個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的案例。
【關鍵詞】
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檢察技術輔助審查??股權交易
【基本案情】
丁某環,女,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原總經理。
朱某,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鹿某,男,某公司業務員。
(一)上游犯罪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華某集團及關聯公司,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集資參與人本金損失48億余元。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白某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振等3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并處罰金五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白某青等人提出上訴,同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外,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譚某玲等81人有期徒刑三年(部分適用緩刑)至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判決已生效。
(二)洗錢罪
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丁某環、朱某擔任白某青利用非法集資款投資成立的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白某青用非法集資所得7000萬元收購眾某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某公司”),并以其兒子名義持有眾某公司股權。當時捷某公司已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非銀行支付機構牌照并進入公示階段。2016年8月,華某集團資金鏈斷裂,無法兌付集資參與人本息。同年10月,白某青為隱匿資產,指使丁某環、朱某虛假出售以其兒子名義持有的眾某公司股權。
丁某環請朋友鹿某以虛假收購股權的方式幫助代持眾某公司股權,并承諾支付鹿某5萬元好處費。2016年11月9日,鹿某與白某青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變更為鹿某。為制造鹿某出資收購股權假象,丁某環、朱某將白某青提供的現金200萬元存入鹿某賬戶,再由鹿某轉至白某青控制的賬戶,偽造虛假交易資金記錄。
此外,丁某環、朱某還犯有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詐騙等犯罪。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丁某環、朱某、鹿某依法提起公訴。經過一審、二審,202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以洗錢罪判處丁某環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百五十萬元,與其所犯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三百五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百五十萬元,與其所犯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三百五十四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鹿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1、對于資金交易復雜、電子數據海量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同步審查洗錢線索時,要注意發揮檢察技術輔助審查的作用。電子數據中含有大量與證明犯罪有關的信息,對于證明上游犯罪、發現下游犯罪具有重要價值。檢察機關對電子數據需要作針對性挖掘梳理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或者委托專門機構作專業技術分析,也可以應邀參與輔助審查。檢察官要結合犯罪特征以及指控證明犯罪思路明確審查目的,提出審查的重點方向和具體要求,并與檢察技術人員共同會商研判實現審查目的的技術路徑及可行性。檢察技術人員應根據審查目的運用專業方法對手機、電腦、電子設備存儲電子數據等進行針對性審查,從已有電子數據中挖掘與上游犯罪及洗錢行為有關的數據信息。可以借鑒反洗錢大額交易監測、可疑交易分析等方法,對電子數據中有關大額資金流向及交易背景等,運用技術手段進行穿透式審查分析,并通過對電子數據與其他主客觀證據的比對碰撞,發現及證明犯罪。
2、股權交易是非法集資犯罪轉移、隱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常見方法,頻繁轉讓股權、虛假投資股權是洗錢的重要手段。檢察機關在審查非法集資資金去向時發現股權轉讓、股權投資等情況,要跟進審查股權交易人員之間的關系、股權交易價格、股權交易后的實際控制人等相關證據,判斷股權交易是否真實,發現洗錢犯罪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對于共同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人員,應當結合其接觸上游犯罪的程度、身份背景、職業經歷、交易方式等情況,分別判斷其對上游犯罪的主觀認識,并根據其認識內容準確定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來自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七類上游犯罪的,應當認定為洗錢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來自于其他犯罪的,應當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