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防范金融投資詐騙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基金、外匯、股票、期貨、保險等主要金融業務,表現形式雖各有差異,但實質上都是犯罪分子將傳統詐騙犯罪包裝在各種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金融平臺之下,披著“投資”的外衣行詐騙之實。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希望通過以案釋法提醒廣大金融投資者,加強金融知識學習,不盲目相信他人的營銷推介;堅持理性投資,選擇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資項目;選擇正規的投資公司和渠道,警惕各類社交平臺的推薦活動等。
本期為大家帶來的是馬某等人利用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安徽R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馬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因公司急需周轉資金,馬某與蔡某杰(另案處理)、陳某敏等人商議,以正在籌備A股上市為名尋找投資者。在未經證券部門批準且不具備證券經營資質的情況下,蔡某杰控制的股權投資公司與R公司簽訂了《投資顧問協議》,約定以每股7.8元價格對外轉讓R公司股票, 其中R公司實際每股獲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權投資公司占有。后股權投資公司找到宣傳團隊策劃推廣R公司股票。宣傳團隊雇傭大批代理商組建微信群、QQ群,拉攏有投資意向的社會公眾入群,并冒充投資者在群內分享虛假購買憑證營造哄搶氛圍。同時,還雇人冒充國家高級證券分析師、股票講師開設網絡直播間,向投資者分析新三板股票、講授炒股技巧,夸大宣傳并預測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動投資者大量買入該公司股票。為獲取投資者信任,馬某制作并披露R公司虛假財務報表,自買自賣公司股票虛抬股價,出資對公司進行虛假宣傳,并承諾三年內R公司將在主板上市并實現“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敗或不能如期上市則以10%年利率進行回購。在未實際轉讓R公司股權的前提下,馬某與投資者簽訂所謂的“股權轉讓”“股權代持”協議,假借增資擴股、轉讓股票的名義向100余名投資者募集資金1910余萬元,部分資金用于R公司經營活動。
2018年4月,馬某在R公司已停工停產、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仍以上述方式,伙同羅某等人以每股13元的價格向400余名投資者募集資金9900萬余元。截至案發,未兌付數額共計1億余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9年11月11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以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陳某敏等人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罪移送起訴。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與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就本案股權轉讓行為定性進行兩次會商研判,認定馬某與投資者簽訂的并非股票轉讓合同,實際上R公司股權未發生變化,投資者未得到任何股權,不符合擅自發行股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結合馬某等人許諾獲利、投資款用途、股權轉讓方式等方面綜合分析,最終認定馬某等人以股權轉讓為名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2018年4月以后,在R公司已經停止生產經營、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馬某仍然繼續通過虛假宣傳向社會公眾騙取投資款,屬于使用詐騙方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非法集資,2018年4月后的非法集資行為已經構成集資詐騙罪。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對馬某等人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2021年12月21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馬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以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訴,2022年8月22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