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防范金融投資詐騙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基金、外匯、股票、期貨、保險等主要金融業務,表現形式雖各有差異,但實質上都是犯罪分子將傳統詐騙犯罪包裝在各種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金融平臺之下,披著“投資”的外衣行詐騙之實。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希望通過以案釋法提醒廣大金融投資者,加強金融知識學習,不盲目相信他人的營銷推介;堅持理性投資,選擇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資項目;選擇正規的投資公司和渠道,警惕各類社交平臺的推薦活動等。
本期為大家帶來的是唐某等人銷售虛假保險理財產品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唐某等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保險公司客戶信息,專門挑選缺少金融領域知識、防范意識較低的老年人為目標,在杭州市拱墅區、蕭山區等地假冒某保險公司、銀行銀保中心客服人員的身份,編造代為銷售保險理財產品的事實,印制發放虛假保險理財產品宣傳冊,通過電話營銷、線下推銷等形式,以高額利息附帶贈送米油等小禮品為誘餌,誘騙被害人購買虛假的基金、理財產品。同時,唐某等人利用某保險公司并購消息,編造保險公司并購需要重新辦理手續等理由,誘使被害人將正規保險賬戶中的資金轉移至該詐騙團伙指定賬戶。后唐某等人將賬戶內資金通過轉賬、取現等方式轉移占有。唐某團伙騙取20余名被害人共計270余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以涉嫌詐騙罪對唐某等人提請批準逮捕。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期間,積極開展引導偵查工作,通過分析手機數據,結合被害人被騙資金流向,排查繪制出該犯罪團伙的其他作案窩點,在前期已偵查查明涉1個窩點造成5名被害人70余萬元損失犯罪事實的基礎上,補充查明了唐某等人共涉3個窩點造成20余名被害人270余萬元損失的犯罪事實,并發現業務主管劉某碧等人涉嫌犯罪,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并移送起訴。2021年6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以唐某等7人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2021年9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唐某等7人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訴,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