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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聯基金管理公司:做有社會責任感的基金管理人
返回 > 來源:中海基金 時間:2007-01-11
上海證券報 雷建輝
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持有人資產的管理者,應當時刻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首要目標,借助智慧、經驗和勤勉,為基金持有人提供回報。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以是暫時的,也可以是持續的。基金法的實施,進一步強化了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對基金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金公司在注重基金持有人當前利益的同時,還應當富有社會責任感,關注基金持有人可持續性的利益。
有些上市公司從財務數據看非常出色,業績連年增長、市場份額不斷擴大、產品在國內外市場都有一定的競爭力,但是這些企業由于不重視自身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或者忽視環保,或者無視員工和投資者的正當權益,或者缺乏誠信進行商業欺詐,他們在創造企業或者個人經濟財富的同時,卻在毀壞社會財富、社會道德和人文社會環境。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持有人的資金,如果我們把資金投給這些企業,那無疑是鼓勵它們進一步毀壞社會財富和我們共同依賴的人文社會環境,這不是一個正直、誠信的基金管理人所應該做的事情。
我們倡導"做有社會責任感的機構投資者"的企業精神,我們認為,基金公司的天然使命是努力實現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但同時,作為基金管理人,還應當考慮如何通過投資行為來營造一個適合基金持有人持續、和諧、健康發展的人文社會環境,因為這符合廣大基金持有人的長遠利益。國聯基金時刻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同時意識到自身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將專注投資于那些具有良好業績,同時具有社會公德和社會責任感,能夠真正為社會創造價值,并且能為基金持有人帶來長期穩定回報的上市公司,讓基金持有人分享這些企業發展的成果。